售后公房产权上只有我爸我妈和我的名字,表弟户口在里面请问他有居住权吗?我们家位于浦东新区上南路,属于售后公房,产权上只有我爸我妈和我的名字,表弟户口在里面请问他有居住权吗?还有如果他不肯把户口迁走,可以要求强迁吗?还有他的户口一直挂着会有什么后遗症吗?...
公房的话,有户口就有居住权吗?并不是有户口就一定有居住权,生活中存在很多空挂户口的情况,也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人空挂户口的案例 ...
公房有户口就有居住权吗钟涛律师按: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人的身份关系密切关联。特别是在上海公有租赁房屋中,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法院关于居住权如何统一判决没有明文规定,只是设计不同案件,由法官定夺。 下面钟涛律师结合案例,分析居住权和户口的关系。 ...
上海公有住房出售后产权的使用与收益单元房屋产权人或第三人使用楼房外墙或屋顶做合法商业性广告、进行经营性活动等,须经同楼房的产权人同意,并给付使用费。对公房出售前就出租外墙、屋顶的,在原合同期限内所得的收益,应由楼房的产权人按房屋产权证明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得。...
首先要明确该套房屋是李某父母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因此,房屋为李某父母的共同财产。其父亲去世后,在房屋的处理方面,首先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房屋的一半产权归其母亲所有,另一半产权才是其父亲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由于李某父亲生前没有立下遗嘱,那么李某母亲及李某等三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平分该套房屋的一半产权。至于李某出钱,用其父亲工龄作为折扣,最终将房屋的产权确立为其父亲,该出资行为是另一层法律关系,无偿赠与给其父亲或将出资款借给其父亲。李某母亲、李某及李某的两个姐姐均是该套房屋的继承人。...
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当初购买下产权,通常都是登记为一个人的名字,特别是1994年,政府文件规定产权证上只能登记一个名字,而且由于家庭原因,即使在1995年,1996年可以登记多个人之后,很多百姓依然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那么其他户口同住人是否依然享有产权呢?需要在多次时间内主张份额,否则就会过期了呢?...
在上海地区,存在大量的公有住房,不少上海人依然几辈人挤在公房内居住,也要一些人搬出公房,在外买房、借房居住。老公房一般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居住。那么当承租人想买下公房产权,或者已经买下产权,但是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上并没有户口人全部签字,合同是否有效呢?其他户口再公房内,但是早已经不在此居住的人是否还有居住权呢?...
加入外国国籍之后公房承租权、居住权是否自动丧失. 本案中系争房屋为拆迁安置分配所得房屋,并非国家福利分房,根据当时的拆迁协议及住房调配单显示,被安置人只有被告1和原告,因而有权签订公房买卖合同的只有被告1和原告,原告从未放弃过自己对系争房屋所享有之权益,因而被告1和被告2串通与被告3所签订之公房买卖合同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系争房屋压根跟被告2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公有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的看法...
老公婚前承租的公房,结婚后拆迁分配的公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钟涛律师你好,我是南京西路699弄的一个住户,我和老公2001年结婚,婚后居住在他承租的公房内,我的户口没有迁入。2003年,此地段拆迁,分配给我们一套使用权房,我不是被安置人,承租人还是他。现在我们感情不和准备离婚,请问此套公房如何分割?我可以承租吗?...
1994年上海市出台共有住房出售办法,从而开始了中国个人购买产权房的法律先河,此后由于经验不足,导致94方案为以后家庭矛盾埋下隐患,又出台95方案,96方案等等,在1999年出台了最后一个ie出售意见之后基本没有变动过。但是因为之前的政策漏洞,此后法院确实案件不断,围绕房屋产权,同住人身份认定,同住人户口迁走、产权人去世如何继承等等问题,法院内部也是出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修修补补,导致法律适用迷茫,不少刚从业的律师根本弄不清楚。钟涛律师专业从事房地产法律纠纷,对公房使用权、售后公房有深入研究,在此,结合办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为广大读者解读如下,期望答疑解惑。 ...
关于出境定居保留公房使用权期间租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
公房承租户名的变更,一直是市民比较的关心的一个问题。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承租户名变更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三)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十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同住人可申请更改承租户名。如原承租人在本市已无承租权,同住人申请更改户名,毋需征得原承租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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