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94方案"缺陷导致房产权益纠纷增多下的处理方法-王厚忠律师 ...
公房怎样继承?哪些人是同住人?入了外国籍能否购买公房?公房共有人的权利如何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了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定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同年6月15日,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此后,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还颁发了相关问题的系列解答意见等文件。这些构成了公房出售的“94方案”。 ...
94方案,95、96方案的区别 因此如果是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若是按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根据上海高院对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处理意见规定: ...
上海市关于售后公房的94、95方案有何区别 一、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我国《房地产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当时的政策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 二、后由于关于售后公房的纠纷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凡是按照九四方案(通常说按照第一次房改方案)购买的公房,虽然房地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只要其他的家庭成员在当时也具备购房资格的,如果主张房屋共有的,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是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若是按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
在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售后公房,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的,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取得时间以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 根据这个规定,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公房(不管是单位分的还是父母留下的),只要婚后买下了产权,就算产证登记在一方的名下,那房屋的产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书面的约定),在离婚时另一方都可以要求分割。 ...
售后公房的产权问题 “九四方案”指的是按1994年上海市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规定购房的方案,九四方案是对这个规定的简称。九四方案在产权登记上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当父、母、子都有资格购房时,九四方案规定产证只能登记为一个人,其他人不能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这为日后的纠纷设下了隐患。因为公房是国家给予的福利,而不是仅给家庭成员中某一个人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权人擅自将房屋出售或抵押,就不会受到其他共有人的约束,但实际上按九四方案购买的产权应由家庭成员所共有。 ...
公有住房出售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由于临时以来我国城镇职工收入普遍不高,国家就通过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出售公有住房,并且依照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折价。由于我国公有住房出售转为产权具有特殊性,产权人只有在确保非产权人的同住人的居住权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干对房屋行使占有、收益、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如果未经同住人同意,产权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那同住人可能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认为买卖合同虽有效但不能侵犯其居住权利,因而拒绝迁出房屋(某些法院有判例驳回了买受人要求同住人迁出房屋的请求)买受人取得房屋的产权后能不能对抗同住人的居住权?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认为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以及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同住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居住权,或者要求分割出卖人取得的房款(作为对其丧失居住权的弥补)而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拒绝迁出房屋。 ...
上海售后公房同住人产权确认问题 1996年6月以后,依照“94方案”对所购公房的收益和转让进行了限制。上海市出台一系列法律文件,一方面将“94方案”中限制所有权权能的做法逐步取消,另一方面同意将购买公房和已购公房上市出售两项工作同步进行;加上本市对于售后公房首次转让不收取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推动了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
本案中,因此。张女士不能再主张继承其原本可以主张的共有份额。因为不动产的取得和转移都要进行登记,产权登记是证明房屋权利的有效凭证,但是限于“94方案”缺陷,许多欲享有共有产权的人,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售后公房纠纷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一人的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但这一规定并不是一概否认“94方案”产权证登记的效力,该规定作为一项补救措施,允许主观上不想放弃产权,又限于规定,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可以通过主张房屋产权,成为共有产权人,但并不排除有些家庭中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在购房时确实放弃了权利。 ...
上海市关于售后公房的94、95方案有何区别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例如:当事人李先生94年与兄弟共同出资用公积金买下售后公房(同住人)现在产权证上只有兄弟的名字,想把自己名字加入产证。意见:根据法院94方案,95.7以前的同住人都可以成为产权人。建议到法院确权,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变卦登记。 ...
钟涛律师按:上海地区自从1994年住房改革以来,遗留了不少公有住房产权纠纷,特别是住房价格高涨的年代,在金钱面前,亲情都可以放在一边,不少家庭为了产权份额闹上法院。“94方案”中的购房权利人认定缺陷产生了纠纷的后果,钟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法院审判经验,总结如下,期望减少纠纷,协商解决。 ...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属于拆迁后分配共有住房,李先生作为被安置人和受配人,享有居住权,符合同住人身份,和户口没有直接关系。购买产权之时,...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是具有购房资格的人协商一致同意购买公有住房,并确定其中一人或数人为所购房屋产权人的合同。本案提示人们房屋是保证生活安宁的重大生活资料,对与其相关的租赁凭证、产权证、私章、身份证等重要证件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妥善保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讲究诚信,购买公房产权这类重大事项上应当互谅互让,协商一致,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损害全体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公房出售单位则应加强对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的审查,把好签约关。 ...
承租人去世变更承租人应由共同居住人协商决定这是一起因承租人死亡而引发的承租户名变卦纠纷。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国家在计划经济时代实施的一种政府福利行为,由此决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非自由、非等价的特点。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他直系亲属之间按顺序确定承租人。小刘和叔叔都具资格,应协商确定承租人。本案中两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出租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之间确定承租人,叔叔作为原承租人爷爷的子女有权优先于小刘成为承租人。但是由于公房租赁的福利性质,叔叔在成为承租人后也没有权利要求小刘搬离房屋,因为小刘的户籍仍在该公房内并实际居住于此,属于共同居住人,其居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剥夺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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