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情简介】2011年3月,年过六旬的原告宋某找到上海房地产律师,向上海房地产律师诉说了现在苦衷。孙某系宋某的外甥女,宋某早在80年代初即通过原私房动迁分配了本市某路某号公房,宋某及宿女一家三口的户 ... ...
高院关于继承人能否继承应得共有份额的问题给出的指导性意见,主要解决的是具备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对售后公房产权的共有是否属当然共有,是否需要主张权利的问题,不能将该意见直接作为未主张权利者放弃的共有份额归谁所有的问题的依据。 ...
什么是房产赠予,有哪些法律规定?...
94 售后公房的产权登记人死亡,如何继承其名下房产?...
售后公房继承需确认同住人权益这里撇开吴女士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的法定情节这一事实不谈,依照均等原则分配遗产,王某某也仅能拥有该房屋的1/9产权份额。因为,这里一个非常关键的事实是即该房屋原先是公房,王先生在1995年时候将其购下;也就是说,王先生当时是依照上海市政府1994年发布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方法》及《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俗称“94方案”购买的房屋。根据“94方案”相关规定,公房内承租和同住人都可按利息价购买公房,有多人的情况下,需协商确定购房人。这一规定限制了购房人的权利,使得房产证上只能填写一个人的名字。 ...
售后公房的继承和产权归属 原来是租赁的公房通过房改后 出售给原承租人。这部分已经出售的公房就叫已经售后公房。公有住房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具有特定的经济特征,其法律性质公有住房使用权是一种债权。乡村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994年3月28日发布)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公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认定是租赁债权,同等公房使用人定期交缴租金,也说明公房使用权只是债权。但这种说法不能解释公房使用权可以继承这种现象。 ...
并且原告也从未在系争房屋中居住。户口只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手段,本律师提出的观点是原告奶奶吕某当初是出于协助外孙落户口的目的而让原告户口落户到系争房屋中。原告自己及奶奶吕某根本没有给原告居住该房屋的意思表示。不必然导致对于房屋的居住权。房屋居住权属于不动产的用益物权,民法范畴,和户口管理制度完全是不同领域。而且,原告在本市多年有地方居住生活,根本没有人剥夺过他居住权利。故而,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没有居住权。 ...
1、他的户口迁入时是需要得到户主的同意的.但是他仅仅是户口在此而已,与是否有居住权没有必然联系。而且是否落在该户,也是由于户口上的人本身自然生成或经申请同意加入的 。所以你没有权利强制人家迁走户口啊。户口只是我们国家行政管理的手段,不必然导致对于房屋的居住权。房屋居住权属于不动产的用益物权,是民法范畴,和户口管理制度完全是不同领域。而且,被告在本市多年有地方居住生活,根本在此屋里没有居住权利。 ...
“94方案”售后公房共有纠纷案件,何为原公房的同住人?...
按照94方案同住人生前未主张产权共有,其份额是归属于讼争时房屋产权登记人所有,还是由其他同住人共同共有?...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按照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但是,如果购房时张先生还未成年,则不能确认为共有产权人。 ...
出国定居之后,原公有住房承租权丧失...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1999年9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 见》〔沪高法(1999)528号〕,在“关于94方案购房后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解答中指出:“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们考虑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这一规定无疑是符合我国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初衷的。 ...
原则来讲,1994年是总的指导文件,1995、1996是对1994方案的完善和补充,并不是合同上注明1994就是94方案购房,原则来讲1995年起购房的都不是94方案购房,之所以强调不同的方案,是因为最大的区别就是只有94方案可以确认产权同住人共有,95、96方案只能确认购房合同无效,主张居住权。 ...
对于94方案购房,产权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家庭之间如今发生矛盾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随着产权人年龄增大,去世越来越多,子女因为继承发生矛盾也很多。网上也有不少律师发表了不少高谈阔论,阐释了一些法律观点,但是也误导了一些当事人,再次,钟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解答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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