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争房屋的焦点是对于公摊面积增加,购房者是否应当承担增加部分的购房款?张先生认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公摊面积增加部分的面积,购房者不予补交此部分增加面积的购房款。而房产公司认为,张先生所购房屋不仅共用分摊面积增加,套内面积亦有增加。根据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对于房屋的最终购房总款,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
预售商品房交房时面积增加如何处理...
(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变更)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征得预购人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未征得预购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的,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
商品房二手房交房收房注意事项...
院查封拍卖的房屋申请人需持法院单方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完成后才能再次上市出售。登记时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其它房屋交易提供的证明文件一致。如是单位,则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不同,境内单位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该法人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境外单位(含港澳台)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批准该法人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还应提供测绘图、表。 ...
钟涛律师认为:要看合同签订之时买卖双方对此是如何约定,以及是否对此明知。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于买家不符合购房政策,虚报信息,导致不能办理过户,要赔偿卖家损失,那么买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
随着2011年房地产条款政策进一步扩大化,2、3线城市也可能加入限购行列。这样一来,确实伤害了一批想进行投资购房的客户。例如上海,本地户口只能限购2套,外地限购1套,但是,房子作为增值保值的重要投资手段,是其他资产不能比拟的。因此还是有不少人想方设法绕开政策限制,进行投资买房。 ...
房产交易中的违约责任 ...
关于修改本市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通知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26日表示,已下发通知,明确非上海户籍居民家庭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购房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日期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的规定,补缴的不予认可。这意味着上海叫停一些非户籍购房者通过补税等手段规避限购的行为,进一步规范限购政策的执行。...
钟涛律师是上海专业房产律师,办理各类案件1000多起,积累的丰富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对于房地产业务。下面钟涛律师结合上海地区房地产实际情况,推出购房经验谈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限购令”写入本市新版购房合同...
我单位为一起现房转让办理了预告登记(已核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执行法院要求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对此,我单位有一种意见认为:在建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发的法发[2004]5号文件中,有一条规定是“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当事人申请的预告登记已经核准,因此不应再进行查封。问: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了现房转让预告登记的房屋是否还可以实施查封?如可以,应如何受理法院的查封? ...
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对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及办理所有权登让(俗称交房和办证)的期限作出约定。如果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或者出卖人虽已交付房屋,但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忘记到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其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此问题涉及买受人实体请求权成立与否,实务及理论界亦争议颇多。 ...
夫妻之间,恋人之间共同买房,可能没有多久就离婚、分手了,如果房屋不予分割,必然造成当事人二次起诉法院,造成诉讼成本增加,特别是有些客户,本身就对因为离婚,对房产分割产生矛盾,更加不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办不出房产证无法分割,不分割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就陷入矛盾当中。人民法院也是在实际中发现此问题,也是在探索问题的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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