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赠与的房产(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如何避免离婚房产纠纷-上海房产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这是人民法院就办理产权过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文规定。如果当事人可以凭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直接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过户,则该条规定就无从适用。而且,与当事人直接凭裁判文书申请办理过户相比,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运作模式,更能体现效率。...
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何者效力优先问题。对此,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时,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王大爷前后立有2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由于前1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同时,从你的来信可以看出,王大爷前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的规定。因此王大爷名下的该套商品房应由你受遗赠,经过办理相关手续后,该房屋可转入你名下。...
房屋权属未明情况下能否撤销房屋登记行为。本案登记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应予以撤销。但是在权属未明确的情况下,直接将行政登记行为予以撤销,不利于纠纷解决。笔者认为应该先提起关于继承权诉讼,解决民事纠纷,明确房屋权属,然后根据民事判决进行新的登记行为,或对原本有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进行补正,而不必撤销,或撤销原行政登记行为。 ...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男女双方婚内离婚协议中订立了财产分割内容,可否视为夫妻日后财产归属的约定?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法院应该根据该约定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书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是有区别的,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关于婚内离婚协议书的性质认定,可以从三方面考量:一、协议内容的复合性。离婚协议既包括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也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而且解除婚姻关系是当事人离婚协议的基础目的,其它内容具有附随的性质。二、从合同法原理分析,离婚协议书是“有效成立”但未“发生效力”,是附生效条件的约定。本案中张男和秦女的离婚协议虽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成立,但是后来考虑孩子尚小和经亲友劝说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是前提,“离婚条件”不成就,分割夫妻财产的内容即失去效力,失去效力的分割财产协议也就不能视为日后的夫妻财产约定,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依据。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关系。夫妻财产约定可以作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处理的依据,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作为夫妻财产的约定,如果张男和秦女在夫妻产生矛盾过程中订立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包括离婚的条件,只是约定了某项财产的归属,则应该认定是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在任何时候离婚都可以要求根据该协议分割财产。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男的诉求,平均分割房屋合理合法。 ...
被告对离婚协议中有房屋产权归本案原告所有的约定予以反悔,应当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因原、被告离婚协议签订之日是2009年2月5日,现被告主张重新分割,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经本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该协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据该协议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于协助原告将诉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
立遗嘱注意事项-上海房产律师...
持法院生效判决可以办理遗产过户...
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付首期款,并以两人名义办理抵押贷款,实际只有男方在还贷,后来双方分手没有结婚。房屋如何分割? 1、对内关系,是按份共有,以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比例份额。 2、对外关系,均为房屋共有人,房屋的出租,出售均需两人同意。 3、一方要取得全部产权需协商一致,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有按揭未清,需先还贷解押,再重新办理抵押贷款,其间还涉及承担一系列税费,会耗费不少精力和金钱。 注意:恋爱期间合伙买房要慎重,签订出资协议,保留出资凭证。 二、婚前买房,婚后办产权证,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购房时无贷款,不影响一方婚前财产的认定,婚后房屋也不会随着...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女方提出要签订一份婚前协议。根据这份协议,婚后一旦男方出轨,将自愿净身出户,放弃所有的财产,包括一套男方父母交了首付、男方正在还按揭的婚房。因为这份协议,男方对女方的精明算计产生了防备心理,甚至失去了对结婚的热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而已认定的事实是陈某在与被告城关营业所签订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时,房产共有人张某并未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而是他人代签,抵押合同上张某的印章也不是张某本人印章,自1998年陈某与张某一直分居,因此,可以确认陈某在将共同房产设定抵押时,并未经张某的同意。且从以上案件事实可以看出,张某对房产抵押的事实并不知道。被告也无证据证实张某应当知道抵押的事实。...
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给二奶,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后房产增值能否要求重新分割?...
|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