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拆迁户口补偿纠纷
认定可参与分割安置补偿人员的原则
一般来说,分割安置补偿的人员包括承租人、共同居住人或者按规定应安置人员。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存在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定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名单,那么除非该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外,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补偿款;另一种形式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并无相关条款,但动拆迁单位在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在调处该类纠纷时一般以该表中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法合理主张,本着优先保障老年人利益的原则确定安置补偿人员进而调处该类涉老纠纷。
在认定动拆迁安置补偿人员时,还要依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1)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能否认定为同住人?通常情况下,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然实践中存在老年承租人为了便于在别处有住房的子女的孩子得到更好的求学环境等原因,允许该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情况,一般认定上述行为属于帮助性质,除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2)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作为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一个特殊的群体,在返城之初老年承租人考虑其实际困难情况,不仅允许落户有的还允许其实际居住。当数年后因房屋动拆迁发生家庭内部分割安置补偿时就容易产生纠纷。一般来说,假如事先存在家庭内部的书面的有效的协议,应当遵从协议;倘若没有协议,那么知青当然应该成为同住人,可以分割安置补偿。但在分割时同样应当优先考虑老年人的利益,保障老年人的妥当安置。(3)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成为同住人?依据相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此外,实践中会遇到老年人考虑到家庭住房等困难,可能并不居住在该公房内,且不居住时间超过一年,有的甚至该公房已变更承租人等情况。在调处该类纠纷时,一般而言,本着老年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再结合具体案例中的其它因素,认为老年人也应当成为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割该房屋的动拆迁安置补偿。
(1)何谓“公房”?指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2)何谓“承租人”?租用公房凭证所中所载明的人即是房屋承租人,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经济时期的公房承租人现在多已是耄耋老人。
(3)何谓“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4)何谓“应安置人口”?即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所认定的拆迁房屋内应当给予安置的人员。
(5)何谓“动拆迁安置”?实践中,有“数砖头”或者“数人头”的安置方式,即按照面积补偿或者按照人口补偿,一般来说,面积大的选择按面积补偿,人口多的选择按照人口补偿。安置补偿的形式包括就地房屋安置、异地房屋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等形式。按照人口货币化补偿的,每个人口在补偿款当中有属于自己的份额,自然有权利要求依法分割动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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