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个案例中,交易双方均属于做低房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居间协议,产生纠纷后原告方均以合同或者居间协议违反国家规定为由上诉,主张的权益是订金或者违约金。但是法官给出的判决有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部分有效三种。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监庭庭长盛焕炜认为,不能简单认为这是“同案不同判”,因为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应该考虑各种因素,除了公平原则、利益不偏原则,还要考虑社情民意、社会接受程度以及判决结果对社会行为的引导作用。
另外,盛焕炜还认为,目前就二手房价应不应包含装修、设备费用,相关法律条款及法律解释对此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也给法院判决造成一定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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