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贷款税费>房产证中的权利人全面分析 >

房产证中的权利人全面分析

时间:2009-10-31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浦东新区房产律师钟涛手机 15800502572,为您提供专业的房产全程服务

收藏该页面

先介绍二个案例,一是某甲把结婚后购入的房产证上只登记所有权人为某甲的房子没有同妻子商量就卖给了第三人,妻子主张共同财产没有经她同意合同无效不成立,法院认为合同有效。二是夫妻双方共同登记为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妻子在没有丈夫授权委托书和书面同意出让的情况下同别人订立卖房合同,丈主张合同无效成立。大多数读者对此不是很理解,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订立合同为什么有效,而第二个案例中对于共同财产为什么又是无效呢,这是由不动产的强制登记和登记证书的公信力造成的。
我国是采取不动产强制登记的国家,即不动产均须进行登记,且登记机关向权利人颁发产权证书,作为权利凭证。在我国当事人完成可以信赖登记而进行买卖、抵押等交易活动,凡信赖登记证书而为的法律行为即受法律保护,反之往往是无效合同。登记实际上是国家公权干预私权的结果,是对财产拥有或交易的确认,是公开的正式法律文书,具有优于一切私人文书的效力。上面第一个案例中虽然甲乙是在婚后所购的房子,对夫妻双方来说是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时只登记为某甲为所有权人,没有共有人,所以在法律上处权利只有某甲可以行使,对第三人购房者来说只要同某甲订立合同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对于妻子购房和登记时没有主张把自己登记为共有权人,实际上是对房屋法律上的处权利的放弃。而对于第二个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所以对于不动产转让,如果订立合同者不是权利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人或订立合同者只是共有人之一的,一定要有权利人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出让或书面授权的委托书,同时受让人要确信此书面同意或授权委托书确是真实的,这样合同才能有效,虽然夫妻之间对日常的共同事务可以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互为代理,但对于不动产因为有了公开登记法律文书,哪一方都无权处理登记证书上不是自己为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或没有书面同意出让的意见而单方处理房产证上有共有人的不动产。
对于购房者来说,购买不动产一定要看清楚权利证书,房产证上是否共有权人,共有权人有几个,房产证、书面同意出让的证明和书面授权的委托书一定鉴别真实性,这样才能减少无效合同,如没有共有权人购房者只要同房产证上所有权人订立合同就会受法律的保护,如产权证上共有人一栏中有共有权人,则在不能确信书面意见或授权的真实性的情况下,要求共有权人亲自在合同上签字即可。当然所有这一切购房者完全可以像国外、香港等地一样,全部交由律师完成。
paoup
. TAG: 权利人 房产证

查看[房产证中的权利人全面分析]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