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强调的是时间上的优先及价格上的平等,即承租人在时间上先于他人购买,在价格上与他人同等。在审判实践中,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分析重点应是价格。但有些案件不能单从价格的数额分析,因法律规定的是“同等条件”而非“同等价格”,实践中还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同等条件”,比如,出租人将房屋以较低价格卖给自己的亲属,承租人就不能以该价格主张优先购买权,因此时“同等条件”已不单是指价格,还包括了出卖人基于亲属关系作出的优惠照顾,但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如何主张优先购买权在我国立法上确是一个空白,审判人员对其性质理解及实际处理也各持所见,造成司法判决的极不统一。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理清认识,达到裁判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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