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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是否可以置换?

时间:2009-10-31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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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代理经租房屋承租权转让和交换的,应当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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