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公房使用权不可以继承。
理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的遗产是指其生前依法所有个人合法财产。因公民不具有其承租使用的公房的所有权只有公房的使用权,所以在原承租人去世后,该公房不属于其遗产,其继承人自然也不能对该公房主张继承权。
观点二,公房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
理由:第一,遗产既包括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公房使用权作为一种典型的财产权利当然可以作为遗产;第二,公房使用权名为公房租赁,实质具有实物工资的意义。如果这种权利不允许继承,将侵犯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从该条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公房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
司法实践:
原公房承租人之继承人在发生继承争议时,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精神处理。即:各继承人就作为遗产的使用权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按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方均主张作为承租代表人承租房屋的并且同意竟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使用权的,就价值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使用权作出评估,取得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按继承份额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使用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在原承租人去世后,虽然其继承人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直接继承该公房,但是,对于该公房使用权的财产价值是可以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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