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
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2007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
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
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但最近两入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
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孙先
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
本案是关于夫妻离婚后如何分割房产的案例。在我国,婚前以个
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
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案中的房屋应当
勇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
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但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
盟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
譬,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孙先生却应该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
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婚后夫妻双方的
收入包括工资(除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孙先生
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进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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