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张丹律师接受乙某(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就关于上海市松
江区九亭镇涞寅路XX弄X号1XX室房屋(以下简称“上述房屋”)的若干事宜郑
重致函于你。
你与委托人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曾于20XX年初共同出资购买了上述房屋,该房屋
产权为你与委托人共同共有。此后委托人又出资约人民币2万元购买上述房屋的装
修材料及家具。现委托人与你已结束恋爱关系,该房屋由你实际占有,且委托人出
资购买的家具也在该房屋内由你使用。鉴于委托人与你已结束恋爱关系,委托人要
求对上述共有房屋进行产权分割,并根据该房屋当前市场价格取得委托人享有份额
所对应的款项,同时要求你返还委托人购买装修材料及家具的出资款人民币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及与房屋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共有人的委托人有权要求
对上述共有房屋进行产权分割,取得相应份额的折价款项,有权要求你返还委托人
购买装修材料及家具的出资款人民币2万元。
现委托人授权本律师正式要求你在收到本函后一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或本律师
联系处理房屋产权分割及返还购买装修材料及家具的出资款等事宜,同时委托人也
同意及时与你办理产权人变更手续。否则,本律师将根据委托人授权正式启动司法
程序,依法要求对上述房屋的产权分割及返还2万元出资款。为尽快解决此事,避
免双方增加解决此事的时间、经济成本,请你务必及时与委托人或本律师联系。
特此函告!
(以下无正文)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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