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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业主出租房屋,中介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吗?

时间:2009-10-31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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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8月委托中介公司代为介绍房源,并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支付中介费3000元。通过中介公司介绍,我与一个自称赵生的业主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并支付两个月租金及押金合计6000元。签订协议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赵生出具了出租房屋的房产证及其本人的身份证,中介公司人员亦未提出异议。但我搬入该出租屋一个月后,该房真正的产权人持合法证件要求我搬走,并报警。经派出所查证,出租房确为报警人所有,自称“赵生”的人所提供的身份证及房产证均系伪造。我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损失,但中介公司称他们也是受害者,要赔只能赔偿中介费3000元,请问,我能否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我全部的损失?
  答:按照《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房屋租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租赁登记手续,未经租赁登记的租赁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由于齐小姐与中介公司签署了合法有效的中介委托协议,并支付了中介费,因此中介公司应向齐小姐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如果中介公司提供的出租房屋信息有误,对此过错应承担责任,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应予退还。但由于齐小姐在与他人签订租房协议时,未按上述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被他人欺骗造成财产损失,齐小姐自己本身亦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中过错责任原则,齐小姐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租金及押金损失,无权要求中介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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