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有一套住宅,此前出租给别人居住。在租赁期限快结束前,我考虑将该房出售。租客也知道我的出售意向,当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后来我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买方。但在租赁期限结束时,租客却拒不交还房屋,而且还声称我已不是该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无权利向其提出收回房屋。但根据我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若我未能按期交房需承担违约责任。现我的买方明确表示不会与租客打交道。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答:胡先生该纠纷关键在于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承租人拒不交还房屋,而新业主明确表示不向承租人提出请求权,原业主是否能向承租人主张收回房屋?承租人是否能以原业主已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为由,拒绝其交换房屋的请求?
结论应当是原业主仍然享有要求承租人交换房屋的请求权。因为原业主这种请求权的基础为与承租人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相应建立的租赁关系,而非该房屋的所有权。虽然原业主已非房屋的权利人,且租赁关系已结束,但承租人基于租赁关系还向原业主赋有交还房屋的义务。未履行此项义务,致使原业主作为出租方收回房屋的权利不能实现,因此任何时间原业主均可向其提出返还请求。
至于新业主,当然有权基于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要求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结束后,直接向其交还房屋,以实现其对房屋的支配。新业主有权利放弃这种请求权,此时原业主基于上述理由行使请求权,与新业主的权利也并不存在任何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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