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上海市西苏州路的天鼎花园占地面积14976平方米,由上海天鼎置业公司开发建造,赛福莱公司受开发商委托对该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在天鼎公司所发给小区业主的手册中,明确物业管理范围包括道路等,物业管理费主要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小区公用设施维修及保养费和绿化管理费,未涉及地面停车费管理内容。
该小区建成交付使用后,地面停车位约在40个,以后渐渐发展到近100个左右。2004年8月,天鼎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赛福莱公司提出终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遂在2004年11月底结束了在天鼎花园的物业管理事务。
同日,小区业委会提出要求移交相关资料及财产,包括本案争议的地面停车费。2004年12月8日,赛福莱公司回函对公益性收费收、支进行了说明,其中地面停车费结算后收益为零。小区业委会对此结算提出异议,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于2006年5月25日,起诉至上海静安区法院。
小区业委会认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由赛福莱公司向开发商承接,实际由宏冠公司实施。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小区地面停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其收益也属全体业主。现小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但两被告公司却拒绝移交2001年7月至2004年11月期间收取的小区地面停车费,还认为所谓停放车辆的看管人员工资,已有小区业主按月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中作提取支付,不应劳务再发生费用。现要求判令返还上述停车费14.1万余元及利息1万余元。
法庭上,赛福莱公司承认在管理小区物业期间,收取过上述金额的停车费,但收取的地面停车费全部用于了支付车辆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缴纳法定税费,并无余额。被告还提供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书》,来证明上述费用支付的情况。
宏冠公司辩称,公司与天鼎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小区物业管理实际由本公司的人员具体实施,但对外均以赛福莱公司名义,物业管理费及地面停车费均有赛福莱公司收取,不认可诉请。
法院认为,根据天鼎花园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地面停车管理并不在上述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内,按上述物业管理服务所须管理成本,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而天鼎花园小区内的停车管理客观存在,必然产生相应的管理成本。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小区内公益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所谓的收益应是收入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所以小区业委会要求全额返还地面停车费收入,没有依据;而赛福莱公司辩称停车费已全部用于管理人员的工资及支付税收,缺乏相应的证据法院也不予采信。而宏冠公司与天鼎花园小区物业管理不存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事实上也没有收取过小区地面停车费。遂法院酌情剔除管理小区地面停车成本,判决赛福莱公司返还天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部分地面停车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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