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女士于去年年初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签约时,房产公司书面承诺赠送汪女士地面车位一个,使用权为20年。后房产公司告知汪女士,因地面车位为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故无法兑现承诺。汪女士遂以房产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按每月200元支付20年车位使用权损失,共计48000元。法院判决:法院认定房产公司赠送地面车位的承诺为无效法律行为,房产公司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参照目前车位使用价格标准,法院最终判令房产公司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赔偿汪女士所受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整。律师分析
案例简介:汪女士于去年年初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签约时,房产公司书面承诺赠送汪女士地面车位一个,使用权为20年。后房产公司告知汪女士,因地面车位为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故无法兑现承诺。汪女士遂以房产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按每月200元支付20年车位使用权损失,共计48000 元。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房产公司赠送地面车位的承诺为无效法律行为,房产公司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参照目前车位使用价格标准,法院最终判令房产公司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赔偿汪女士所受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整。 律师分析:长期以来,买房附赠地面车位作为一种促销手段一直比较流行。然而根据目前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地面车位是小区公共设施,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作为小区开发商的房产公司无权将其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据此,本案中,房产公司承诺赠送地面车位给汪女士的行为被判为无效,房产公司并因此对自己的无效承诺承担了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作出购房决定之前应当弄清楚开发商承诺行为的性质,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房产公司或代理销售公司在销售房屋时不要随意作出一些无权承诺,以免到时候因承诺无法兑现而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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