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于去年年初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总价为70万元。由于是期房,房产证预计要到半年后才能够领取,于是双方约定由买方先支付一半房款,房主则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待房产证领到房主名下的房产证之后,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买方通过贷款支付余款。但是当房主领到房产证之时,房价大涨,房主以签订合同时没有房产证,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为由拒绝办理过户。买方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合同,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
律师提示:
本案中买卖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虽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不能转让,法律并不禁止在买有房产证的时候协商房屋买卖,也不禁止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双方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时办理产权过户,而房主后来也已经取得了产权证,符合双方约定的过户条件,也符合法定转让的条件,此时应当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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