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中介佣金收费标准
上海居住房屋的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海市物价局和房地资源局联合公布了《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新的收费标准将居住房屋买卖中介基本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由原先的不超过成交价的2.5%降低至2%。新标准同时规定,居住房屋中介服务,不论租赁期限长短,服务收费均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标准的70%(承租方最高不得超过月租金的35%、出租房最高不得超过月租金的35%)。
目前,上海半数以上新建房产流通和二手房买卖、租赁是通过房地产中介实现的。然而一些中介公司不规范操作,尤其是在中介费收取上暗箱操作,引发了不少纠纷。《通知》首次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房屋中介经纪服务行业服务评判标准,并细化了服务项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政府指导价上限以下(含指导价),按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
根据《通知》规定,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或者租赁双方平均分摊,买卖或租赁双方也可书面约定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分摊办法。这将有效遏制中介公司的违规现象。业内人士指出,本次中介佣金的调整,并未限制到商业地产居间服务的收费标准,如商铺、写字楼等商业用房的租赁服务收费,还需协商分摊,按目前惯例,中介收取承租方50%的月租金已很常见,商铺类甚至高达一个月。
《通知》重申了明码标价制度。据了解,市房地资源局、物价局已经统一印制了各项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公示牌,分发给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经纪机构必须将公示牌张贴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方便客户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 热
沪价商(2003)036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现就有关本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 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标准
居住房屋的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可在指导价上限以下(含指导价),按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基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经纪机构提供买卖中介经纪服务,应与客户事先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实际收费标准。经纪机构在提供基本服务内容,办理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收取买卖中介经纪服务费。
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代办贷款、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等委托事项,按附表一所列2、3、4项的相关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 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标准
居住房屋的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纪机构可在指导价标准上限以下(含指导价),自行确定收费标准。经纪机构应与客户事先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实际收费标准。
不论租赁期限长短,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均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标准的70%。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三、 收费对象及其他
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或者租赁双方平均分摊,买卖或租赁双方也可书面约定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分摊办法。
经纪机构不可强制要求进行房产价值评估。有关单位要求进行强制评估的,经纪机构须向客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
经纪机构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买卖或租赁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产权的房产,中介经纪收费由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确定。
凡在附表一、二所列基本服务项目以内,提供特殊优质服务的经纪机关,经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同意,可适当突破收费标准上限;在附表一、二所列基本服务项目以外增加延伸服务项目的经纪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向市物价局备案。具体申报审核、备案的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四、 明码标价制度
经纪机构应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细则》(沪价商[2001]44号)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流程,并按本通知附表一、二的价目表格式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和收费对象。经纪机构在接受房地产买卖、租赁中介服务过程中,按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由经纪机构代收代付的,不包含在中介费中的,但经纪机构应明确告知客户代收代付税、费的金额和依据。凡未明码标价,或明确告知的收费,客户有权拒付。
五、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居住房屋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检查
对自立项目收费、强制收费、价外收费、未经审核同意擅自突破收费标准上限,以及其他违反本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 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居住房屋中介服务收费规定中与本通知有关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10月1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中介经纪合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序号 基本 服务项目
基本服务内容
最高收费标准
买方 卖方
1 权籍调查
1、 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
2、 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使用状况
调查
1、 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
2、 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行情调查
1、 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
2、 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
1、 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
2、 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
3、 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办理 产权过户
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2
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
水、电、煤、电话、有线电视等过户和结算手续等。
200元 200元
3 代办贷款
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及登记手续。
400元 -
4
单独办理产权过户
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300元 -
备注:1、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买卖中介经纪服务并收取中介经纪费,不得就同一房产交易再收取咨询费。
2、经纪机构办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收取经纪服务费。经纪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摊,买卖双方也可书面约定经纪费分摊办法。
3、经纪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房屋入住、代办贷款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不包含在中介经纪费中。
4、经纪机构不可强制要求进行房产价格评估。有关单位要求强制评估的,经纪机构应向客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
5、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项目,须按服务项目逐一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