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指的是房地产公司将出售后的商品房再次出售、将出售后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或将抵押后的商品房再出售的行为。实践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在房屋出售后又与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将卖出之房进行抵押:或者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遇到房价上涨,又以同一套房屋再与第三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购房人的权益,也引起了一系列的纠纷。
在“一房二卖”纠纷中,房屋的所有权按下列原则处理:
首先,如果在几个购房人中,有办理完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的,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就由该购房人取得。我国对房地产权属的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形成、转让、变更、终止、灭失等,都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登记,只有进行登记、办理产权证后,该房屋才是真正属于你的。这就提醒广大购房人,要尽可能要求房地产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尽早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其次,几个购房人都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由房屋的合法占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其中一个占有人基于合法的原因(合同),已经拿到房屋钥匙、搬入该房屋居住的,由该购房人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第三,如果在购房人中,既没有人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也没有人占有房屋的,由最早签订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取得所有权。
确定了房屋的所有权之后,拿不到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交了购 房款的购房人能否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在房地产公司的“一房二卖”的行为中,房地产开发商有过错的,因此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其他购房人的合同权利得不到实现,因此,购房人可以请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公司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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