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外国人在上海买房>物业合同到期 业主拒缴物业费应属违约 >

物业合同到期 业主拒缴物业费应属违约

时间:2009-11-16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浦东新区房产律师钟涛手机 15800502572,为您提供专业的房产全程服务

收藏该页面

物业合同到期 业主拒缴物业费应属违约

 

 

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合同已经到期,但业主委员会没有产生新的物业管理部门,物业公司仍按照原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毛先生以物业管理合同已经到期为由不再偿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被法院一审判决偿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

  2001年9月,卢湾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委托该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物业进行管理。双方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委托管理期限自2000年12月起至2002年11月止;合同还对管理事项、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等内容均作了约定。

  合同. 生效后,物业公司开始按约履行管理义务。毛先生在入住小区后,自2003年6月起至2005年6月未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向毛先生发出催付通知后,毛先生仍未付款。物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毛先生偿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偿付滞纳金。物业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向毛先生催讨物业管理费的挂号信凭证,证明曾向毛先生催讨过物业管理费。

  毛先生则认为,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已经到期,合同已没有效力,不愿偿付物业公司要求的物业管理费。毛先生向法院提供了一张邮政汇款单,证明自己已支付2005年1月到10月的物业管理费用。

  法院查明,2002年9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前,业主委员会拟通过招投标形式重新选任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但一直未能顺利进行,目前该物业公司仍是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仍然在按照原《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

  法院认为,合同的期限虽然已经届满,但业主委员会没有选出新的物业管理部门,也没有订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以原合同的标准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应视作双方对原合同的顺延。毛先生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在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后,理应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付款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偿付滞纳金。毛先生在审理过程中通过邮政汇款方式支付了2005年1月到10月的物业管理费2888元,扣除这部费用后,法院依法判决毛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2003年6月到200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5000余元及滞纳金6000余元。

 


这是由   钟涛 律师 为您解答,详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咨询
主页:http://www.paoup.com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  邮编:200120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电话:086-21-68879992-811 传真:086-21-68879993
手机 15800502572
qq  17281477

paoup
. TAG: 物业 合同 业主 违约

查看[物业合同到期 业主拒缴物业费应属违约]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