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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助动车被盗 物业应担20%损失

时间:2009-11-16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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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助动车被盗 物业应担20%损失

  虽然业主在小区内存放车辆会向物业公司交纳一定的费用,但由于双方并没有对该费用是场地租赁费还是保管费作出约定,故车辆在小区内失窃后,法院一般不会据此认为物业公司未尽保管义务而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物业公司应对小区的公共设施是否完好及安全进行必要的巡视和检查,而本案中小偷正是通过平时锁着的消防通道进入,这就表明物业公司对此是疏于管理的,故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车辆损失。

  2005年5月14日,李先生以6,1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燃气助动车。李先生每月向物业公司缴费20元,将助动车停放在小区的车棚内,物业公司亦向李先生发放了停车号牌,凭号牌进出小区。2005年11月6日,李先生发现停放在车棚内的助动车被盗,遂向当地警察署报案。后向物业公司索赔未果,李先生遂于2005年12月8日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助动车被盗损失6,180元、牌照费3,800元、20天的误工损失费1,600元。而物业公司则表示,窃贼是通过小区的消防通道将车辆偷出小区,平时该通道门上锁,当晚小偷将门锁毁坏后进入小区,物业公司亦无法察觉,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李先生每月缴费20元,但双方就助动车放在车棚内是场地租赁还是委托保管没有明确约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中助动车实际控制权仍在李先生处,不能认定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不能据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失窃的赔偿。物业公司作为车棚所在小区的管理者,为加强管理主动实行了车辆进出小区必须凭牌进出的制度,不能据此认定物业公司对领牌者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但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的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和关注义务,现行窃者通过消防通道进入小区偷走了李先生的助动车,系物业公司疏于防范,致使业主的财产受损,应酌情承担责任。至于李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助动车牌照损失一节,因该牌照遗失后李先生可以向发证机关申领,且物业公司对牌照的遗失不负主要责任,对该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先生助动车被盗的经济损失1,236元;驳回李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牌照损失和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虽然业主在小区内存放车辆会向物业公司交纳一定的费用,但由于双方并没有对该费用是场地租赁费还是保管费作出约定,故车辆在小区内失窃后,法院一般不会据此认为物业公司未尽保管义务而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物业公司应对小区的公共设施是否完好及安全进行必要的巡视和检查,而本案中小偷正是通过平时锁着的消防通道进入,这就表明物业公司对此是疏于管理的,故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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