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2.4.1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特别提示: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更加严格的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规定标准:
1)2000年6月20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者,按提供预售后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2000年6月20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者,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标准为: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八层以上(含八层)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七层);
(4)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设的配套建设计划;
(5)已经与本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签定预售款监管协议;
(6)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7)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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