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原件)或者《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经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申请登记,应提交房地产登记证明及房屋交接书(原件)。
(5)办理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交:借、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者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登记证明。
(6)《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原件)。
(7)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8)房屋平面图、地籍图(原件各二份,由交易中心内部配制)。
特别提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
(1)外国人;
(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
(3)港澳台地区居民;
(4)在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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