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自2004年3月30日起,上海市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均应按《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商品房定金合同(实为认购协议)、预售合同、销售合同均应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署,并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和进行房地产登记申请,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已取得备案证明的合同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商品房预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7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预告登记证明。
商品房现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20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房地产权证。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商品房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权利人自能够进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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