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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发生或者应交纳的税费

时间:2009-11-18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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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发生或者应交纳的税费

(1)契税:买受人承担,居住房屋个人1.5%、单位3%,非居住房屋3%;
(2)合同印花税:买受人承担,0.03%;
(3)权证印花税:买受人承担,5元/本;
(4)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3元,全部由开发商承担;
(5)登记费:买受人承担,住房每套80元、非住房每套300元;
(6)配图费:买受人承担,居住房屋25元;非居住房屋1:500地籍图每幅65元、1:1000地籍图每幅92元、1:2000地籍图每幅120元;
(7)抵押登记费:纯公积金贷款100元,组合贷款及商业贷款200元;
(8)公证费: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万元至500万元部,收取0.2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 收取0.2%;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收取0.15%;2000万元至5000元部,收取0. 1%;5000元至1亿元部,收取0.05%;1亿元以上部,收取0. 01%;
(9)贷款保险费:买受人承担,贷款额×0.05%×贷款年限;
(10)预告登记费用:50元每件。
特别提示:以上税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费用应按登记时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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