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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的审查

时间:2009-11-18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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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的审查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6)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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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 住房 买卖 经济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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