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市法院诉讼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沪财行[2002]3号
各区、县财政局,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和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公安、法院、工商、环保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02]2号)文件的精神,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国库。现将诉讼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诉讼费收入的收缴管理1、当事人凭《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见附件一)或《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见附件二)或《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见附件三)到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营业网点交纳诉讼费用。上述各类通知的代码按各级国库的代码印制(见附件四)。
2、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营业网点依据各级人民法院的收费通知,在收到当事人缴纳的款项后,开具《代收诉讼费收据》(见附件五),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解缴区、县级国库和市级国库。
3、当发生案件移送或发现国库窜户时,由受理法院填制《更正通知书》(见附表六),加盖公、私章后送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营业网点予以调整。
4、通过外地银行汇入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的诉讼费收入,由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与相关法院共同确认后,办理解缴国库手续。
5、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每日对收到的诉讼费进行汇总,填制《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并于当日一次性解缴各级国库,次日连同《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和《代收诉讼费收据》,一并分别送交各级国库和各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时,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将《代收诉讼费收据》附卷联送交一审法院。
6、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每月对诉讼费收入情况进行汇总,在月度终了后的十日内,将诉讼费收入报表分别报送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各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费收入的分级使用,部分统筹1、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本市各级人民法院系统审判工作、“两庭”建设的实际需要,沪财预[1999]48号文关于诉讼费收入实行分级使用和市统筹使用相接合的规定继续适用,区县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由市统筹使用的比例仍为30%. 2、区县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由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于收款的当日,将统筹的30%部分缴入市级国库,其余的70%部分缴入各区县国库。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一、第二级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的诉讼费收入全部解缴市级国库。
3、统筹部分的诉讼费收入,按“集中使用,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和沪财预[1999]48号文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市统一实施的业务装备、培训费用以及其他物资装备建设的经费,纳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年度部门预算,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市财政上报预算计划,经批准后,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按预算计划实施,列市级财政支出;属于区县人民法院实施的项目,纳入区县人民法院的年度部门预算,通过区县财政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区县财政申报的项目预算及财力状况,市财政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定后,编制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通过专项指标方式下达到各区县财政。列区县财政支出。
三、编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管理1、诉讼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国库后,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需求,应按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编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审判业务经费按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物资装备和“两庭”建设项目按照轻、重、缓、急编制项目预算,并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各级人民法院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确保经费供给,支持和推动各级人民法院完成各项行政和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同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执行。
2、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实行项目跟踪问效,加强考核管理。
四、诉讼费用的退还1、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备用金制度,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支出。
2、沪财预[1999]48号文件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备用金额度不变(见附件七)。
3、案件审理结束后,需退还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各级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凭《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结算退还通知》(见附件八)办理退付手续。
4、各级人民法院按季填制《退库申请单》(见附件九)连同退还诉讼费用清单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人民法院上报的《退库申请单》后,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有关帐务处理1、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收入列《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诉讼费收入”中的“法院诉讼费收入”(款级科目编码为4233)。
2、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法院支出”(款级科目编码2404)总分类帐,下设“法院机关经费”(项级科目编码240401)、“法院业务费”(项级科目编码240402)、“其他经费”(项级科目编码240409)明细分类帐。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支出“目”、“节”级科目>的通知》(沪财预[2001]102号)和市财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达<本市人民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本市人民法院业务费支出“目”、“节”、“分节”科目>的通知》(沪财行[2002]2号)要求进行明细核算。
3、退还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备用金开支,在“暂存款”中明细核算(见附件十)。
4、各级人民法院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填制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月报表,编报法院业务费支出附表(见附件十一)和法院诉讼费收入、备用金退库及支出情况月报附表(见附件十二)报同级财政部门,区、县人民法院同时报送市高级人民法院。年终决算按各级财政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办理。
六、对违反规定,不按要求上缴诉讼费收入的,或发生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应收不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市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预算经费的管理、审计和监督。
七、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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