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问题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提到: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拆迁人应当按照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其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换算成建筑面积43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后来又有想补充说明:拆迁人通过向房管部门查询后证明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有其他产权登记的房屋或承租其他的公有房屋,以及有出售房改房行为的,不再享受最低43平米的补偿。
请问,父母名下只有一套不足43平米的房屋要拆迁,可是子女名下还有一处房产,这样的话,能够享受最低43平米的补偿吗?(子女跟父母的户口在一起)
可以享有,因你父母是被拆迁人,你不是被拆迁人,你有房产与你父母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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