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应注意正在出租的房屋问题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该房屋已经出租给第三方。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可能会产生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因为合同法认可 “ 买卖不破租赁 ” ,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但是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仍然有效,承租人可继续承租该房屋,买房人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另外,卖方在出售该房屋时,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以上两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在出售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下,产生纠纷的原因最多的是租金问题。一般在租赁市场上是先付租金,在售房人已经提前收取租金的情况下,如果租赁期限未满,承租人会要求退还未承租期间的租金。一旦售房人不同意退租金,承租人拒不搬出承租的房屋,那么买房人将不能按期入住该房屋,而承租人又不同意另行将房屋租金支付给新的房东,售房人也不同意将已收取的房租转付给购房人,那么三方就会产生纠纷。因此,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买方一定了解房屋出租的情况,并对出租问题中的优先购买权、房屋租赁的期限、第三方搬出的期限、租赁费用的承担等问题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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