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变化能否作为不卖房的理由
案情简介: 王某 于 2004 年 4 月 19 日 与房主、北京 XX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居间合同(买卖置换)》。约定王某通过 XX 公司购买一套总价款 320000 元的经济适用房。合同签订时,王某通过 XX 公司向房主交纳了 50000 元的定金,约定房主不出售此房屋或王某不买此房屋均适用定金罚则。合同中没有约定办理过户的时间。因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还没有办理下来,要想过户必须先将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从开发商处办理下来。王某替房主交纳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费用 6000 元及公共维修基金 5958 元,然后房主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在去办理过户手续,房主又告知房产证现在还在开发商那里,让王某直接把房款交给银行,替他还贷款,王某觉得风险非常大,于是没有同意。王某在签订合同前并不知道其银行贷款的事情。因此王某没有同意替他还贷款,要求其自己归还贷款,再与王某办过户手续,房主不同意,因此王某没有办成过户,但双方一直在谈判。后来,北京市出台规定,从 2004 年的 5 月 20 日 起 对经济适用房的交易进行限制。 2004 年 5 月 19 日 ,房主将这套房屋卖给了别人,称 5 月 20 日 之前不卖就卖不出去了。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王某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房主双倍返还我定金 100000 及为房主办理产权证所花费用 6000 元代办费及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 5958 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卖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持了买方的请求,卖方不服,提起上诉,终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房主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房主单方悔约,将房屋卖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违反双方在合同中的事先约定,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双方对付款存在争议,没有协商结果的前提条件下,房主擅自将合同标的房屋出售,属于严重违约。无论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有什么争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或买方没有放弃购买这套房屋之前,卖方出售这套房屋给别人,就是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卖这套房了,不卖这套房就是根本违约。
政策变化不是被告卖房的理由。政策变化并不影响三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的履行,三方签订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增加了交易的难度,即买方需办理审批手续,本案买方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因此交易是可以继续的。其次,政策变化属于三方都不能约束的事件,三方完全可以通过继续协商解决此事,或解除合同,或按政府的政策执行,或采取其它替代措施,但卖方不能单方处置合同的标的物。房主未经买方同意,单方出售了房屋,属于严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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