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拒绝办理过户继续履行案
案情简介: 2001 年 3 月 20 日 ,原告赵信华与被告岳鸣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岳鸣涛将 5 间私有房屋出卖于赵信华,总房款为人民币 50000 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岳鸣涛即时交付了房屋及产权证,赵信华付清了全部房屋价款,并办理了私房交易契约书,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赵信华入住并使用房屋至今。现赵信华要求岳鸣涛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岳鸣涛拒绝协助,双方发生纠纷。 2003 年 10 月 15 日 ,赵信华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岳鸣涛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03 年 10 月 20 日 ,岳鸣涛应诉并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赵信华承担居住两年的房屋租金 7200 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岳鸣涛与赵信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岳鸣涛对赵信华陈述的房屋买卖关系事实及交付房屋价款,并已进住使用房屋至今,已明确承认。关于岳鸣涛反诉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赵信华承担租金人民币 7200 元,因证据不足,并且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本案受案范围,应另案处理,本院不予采信。依法判决如下: 1 、原告赵信华与被告岳鸣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 、被告岳鸣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赵信华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3 、驳回岳鸣涛的其他诉讼清求。
律师点评: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若房主违约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致使购买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购买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并还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或者要求赔偿逾期办理产权证给购买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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