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意向金”问题法律分析
中介公司是无权罚没 “ 意向金 ” 也不能以抵作中介费了事,因此。不是支付居间费,要看居间成功与否 ; 不是支付委托代理报酬,要看委托合同的约定。
房屋买卖 “ 意向金 ” 问题法律分析
意向金,房屋买卖 “ 意向金 ” 问题法律分析 < 意向金。也有称为 “ 意向金 ” 从港台传过来的叫法。有中介参与的二手房屋买卖中,很多中介都要下家或上家先交纳一笔 “ 意向金 ” ; 一手房买卖中,也有很多收取 “ 意向金 ” 这就有必要分析一下意向金的性质和涉及的法律规定。
一、意向金 ” 性质
与定金、违约金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不同,首先。国家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 “ 意向金 ” 对意向金的收取和奖励规则均没有。
根据民法的契约自由,其次。意思自治 ” 原则,只要协议双方平等协商,对 “ 意向金 ” 处置明确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该说该约定是有效的所以,以一句 “ 于法无据 ” 一概否定意向金的收取也是不对的关键是收取意向金时,中介或开发商有无履行告知义务 ; 否是平等协商达成的否涉及不平等合同、霸王条款。
二、意向金 ” 转 “ 定金 ”
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完全履行的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 ” 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1 意向金不能依照定金罚则处置
当事人约定了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 ” 但没有约定为 “ 定金 ” 都无权要求依照 “ 定金罚则 ” 处置。可见意向金不能依照定金罚则处置,根据最高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下家或上家撤回买卖意向时,中介或开发商无权罚没意向金,可以要求返还 ; 反之,对方违约的交付意向金方也无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
2 合同约定意向金转化为定金
议价胜利的所交纳的意向金即转化为定金。这样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有很多中介在合同中约定。应该说是有效的下家或上家在签议定书、居间协议、代理协议等时,要看仔细,当然中介应该予以说明。一旦签订了含有意向金转化为定金条款的协议,议价胜利后,交付意向金方违约的不能再要回来,收取方违约的则要双倍返还。
三、中介能否自己罚没 “ 意向金 ”
向中介索要遭到拒绝。有的中介声称要罚没意向金,实践中有很多下家或上家在交付 “ 意向金 ” 后反悔。有的称抵作中介费。其实,中介这样做的违法的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中一般充任居间介绍或作为买或卖一方的代理人。
则是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如果中介公司以居间人身份出现。根据《合同法》第 426 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依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 427 条规定 “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只有在促成房屋买卖双方合同成立的情况才要求支付居间费 ; 如果因委托人原因居间不成,可以要求支付居间活动产生的费用 ( 如交通费等 )
根据《合同法》第 405 条规定 “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可见,中介作为一方的代理人要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从事代理活动 , 如果中介是买卖双方中一方的代理人。根据约定收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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