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同住人的认定标准及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中是否享有被安置的权利?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的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承租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法.
公有住房的同住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界定为: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法。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法。商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法。
除了上述总括性的规定之外,《解答》还列举了几种可以被视为同住人的情况: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法。商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法。
《解答》同时规定了几种不能视为同住人的情况: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上述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法。
正确区分同住人和共同居住人的内涵,有助于减少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减少和缓和矛盾,防止各类案件的发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