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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索赔”法律风险

时间:2009-11-24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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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该解释规定,不能及时料理产权证的索赔 ” 法律风险。房地产实践中经常出现购房人入住后长期拿不到产权证而又投诉无门的问题。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料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90 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 90 日。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依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规范计算出卖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上述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料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还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与我日常生活中讲的不一样,法律上一说到例外,这个例外往往是重要的首先要适用这个例外的规则,所以开发商应尽量利用 “ 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 ” 这一规则来通过约定减轻或免除自己因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不能及时办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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