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品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 >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

时间:2009-11-24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浦东新区房产律师钟涛手机 15800502572,为您提供专业的房产全程服务

收藏该页面

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指当法律上的原因呈现的时候,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情形包括: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2 旅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以上规定。具体而言。  

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    1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越 3%     3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  

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5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料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逾越一年。导致买受人无法料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6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呆滞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呈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依据指引: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 年 3 月 15 日)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弥补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 年 4 月 28 日)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逾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  

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  

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保修期内,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乡村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料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导致买受人无法料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paoup
. TAG: 商品房 买卖合同 解除

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