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 15 条规定 “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 交付房屋是出卖人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故房屋逾期交付时,买受人可以选择是否解除合同。不选择解除,可以要求出卖人支付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选择解除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尤其是赔偿房屋增值损失。当事人另有约定 ” 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的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双方争议焦点。笔者认为,免责事由是否有效应当考虑 1 出卖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 2 出卖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 3 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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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 房屋 纠纷 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