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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挑选房屋买卖中介公司

时间:2009-11-25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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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首选衣着整洁、注重个人仪表的

工作的关系我接触过不少房产中介公司,此把一些房产中介容易呈现的问题归纳进去。认识了许多中介公司业务员。总的来说,对目前房产中介业务员的整体素质并不乐观,许多房产交易中产生的纠纷与中介的不当行为之间都有或多或少的关系,中介业务员的诚信和业务能力都有待提高。

希望引起中介行业以及买卖各方的重视。

一、          隐瞒真相

中介说满二年不不用交营业税了于是放心的签订了合同。事后才得知,曾经有一个客户告诉我出售一套购买时间满二年的二手房时。政策已经变过,交营业税的时间处长到五年。实际上在问中介的时候,中介其实已经知道,但是怕交易利息上升后他不愿再出售,就隐瞒了这个信息。但此时合同已签,如果反悔不卖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个客户发誓以后再也不相信中介了

 

而客户基本是一无所知的或者只知道个大概。房产交易的手续、流程、要求,中介对房产交易的流程和相关政策信息比较熟悉。以及税收政策等等变卦得比较快,甚至在不同区的交易中心都有细微的差异,中介基本上都能在第一时间获取这些信息,让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以便收取佣金,中介往往利用自己的这些优势对客户进行诱导、欺骗、隐瞒。

 

上下家签了居间合同,还有一起案件。下家也支付了定金。后来下家去调查产权时才知道签约的上家 ” 根本就不是产权人自己,而且房子还有银行抵押,下家提出解约。尔后中介以下家违约为由将下家告上法院,要求下家向中介支付违约金,下家提出中介提供了虚假信息,签约人根本就不是产权人,中介却说签约人是产权人的代理人,而且在签约时已告知了下家签约人的身份情况和房子的抵押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未如实提供信息,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房产中介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演讲相关事项,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中介故意隐瞒。 中介提供的信息不实有两个原因:一、客户没有如实告诉中介;二、客户如实告诉了中介。

中介应当对核对客户提供的证件及复印件,针对第一种情况。以便核实客户提供的信息。针对第二种情况,中介故意隐瞒的主要是对交易构成障碍的一切情况,如房屋的房龄、抵押等等,客户往往签了居间合同后才知道存在这些有利因素,但此时中介往往以 “ 拗定金 ” 来威胁,迫使客户继续交易。

 

二、          虚假许诺

有个客户看到中介公司登记了一套房子出售,前几年我办过这样一个案件。价格还比较便宜,中介告诉他说这套房子因为现在只有使用权所以才便宜,要买的话产权可以办下来再过户,但要先付一半的房款,付了房款可以先交房。客户就信以为真,先交了一半房款,也搬进去住了可搬进去半年多产权还是没办出,后来才知道产权根本就办不下来,但此时上家和中介都找不到此事先后引起三起民事案件和一起刑事案件。

下家向中介询问房贷七成是否能办下来,还有一起案件。中介说已经问过银行了贷七成肯定没有问题。于是下家签了合同,结果由于房龄太长,银行只同意贷五成,余下的二成下家没有能力支付,最后上家下家告到法院

主导了交易的顺序和步骤。但是如果中介一心只想收取中介佣金,中介是买卖双方的依靠。而不顾客户的利益,最后肯定造成对整个房产中介市场的伤害。

 

三、          信口开河

与中介商谈过户事宜。表示下家要求过户后立即支付全部房款对我来说有风险。谁知中介却说 “ 过了户房子就是说产证还没拿到怎么是中介接着说:收件收据和产证是一样的稍微懂一点的人都知道,购置自己一套房产时。房地产是以登记为准的拿到产证才干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人,这是个常识,而收件收据只是交易中心领取产证的凭据,自身并不能证明产权的归属。

 

建议合同中一个条款删除掉,而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这个条款是根据合同法第某某某条规定,一方违约时应向他方支付违约金约定为 5 万元 ” 还是这个中介,又说 “ 5 万元违约金是合同法规定的必需要加上去 ” 其实合同法的重要条款我基本可以背下来了合同法里当然没有规定违约金的具体数字,违约金的多少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也许他并非真的不懂,也许只是装糊涂,不管怎样,中介都不应当不顾基本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信口开河。

 

四、          霸王条款

很少对中介自己有所约束。居间合同中频繁出现以下条款: 中介提供的居间合同(或者叫定金合同)基本上都是对买卖双方的约束。

则违约言赔偿中介方总房价的 2% 违约金。 若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未按双方签订的定金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各自义务。

则甲乙方应各向中介方支付总房价 1% 违约金。等等 若甲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私下成交。

 

中介向上下家各收 1% 佣金,但居间合同对中介提供虚假房屋信息、错误的税收信息、挪用客户资金等等却没有约定。一起买卖成交后。但这类合同中并没有对中介行为的约束,因此这类合同可以说是霸王合同。

里面有约束中介公司的条款,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过《居间合同》示范文本。但这个文本并不象《预售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那样是强制使用的因此中介公司基本都不使用这个示范文本,而是各家公司根据自己的需要来拟定一份合同,所以这些《居间合同》也就不可能对中介公司自身有所约束了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要求中介公司使用统一的示范文本。

 

五、获取不当利益

客户所给的佣金只是其利润来源之一。房产交易中,对许多中介公司而言。客户通过中介公司中介介绍的银行料理抵押贷款,通过中介介绍的平安公司料理房屋抵押贷款安全、通过中介介绍的担保公司为下家的付款能力提供担保,中介都能从银行、平安公司、担保公司处取得各种回扣。所以,有的中介打出 “ 佣金打折 ” 或者 “ 免佣金 ” 幌子来争取客户,实际上还是可以得到利益的少数中介还通过 “ 吃差价 ” 来赚取非法利益。

 

这好象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零中介 ” 中介费打折 ” 方式外表上看是相关公司对中介的让利 ” 而买卖双方也达成了交易而免除了佣金。但事实并非如此。由于中介不从买卖双方处获得利润,因此不会从买卖双方的利益动身保证交易平安,此时中介只是银行、平安公司的销售员,这会大大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对买卖双方来说,肯定是弊大于利的

但仍然有许多新的招数不时呈现。经常使用的方法是对上家(或下家)称已找到下家(或上家)让自己的工作人员与上家(或下家)签订合同,吃差价 ” 方式近年来虽由于房管部门加强监管而有所减少。再抬高价格找到下家(或上家)再以上家(或下家)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下家(或上家)签订合同。

 

六、挪用客户资金

中介监管客户的款项才开始受到普遍重视。其实,自从深圳中天置业一夜崩盘后。中介监管的客户资金出事是必定的因为:一、客户的房款划入的中介公司账户;二、银行对中介公司使用资金不能监督;三、中介公司每天都有房款源源不时地划入,而划出的时间是由其控制的因此其账户内始终有大笔流动资金(光是利息就是一笔可观的收入)因此,中介是否会挪用完全取决于中介公司的道德自律。

但其监管作用是有限的也不很方便。作为下家,目前虽有房管部门的资金监管。千万不要将自己的房款划给中介公司,再由中介公司转交上家(小笔定金除外)否则,会发生以下问题:

 

再由中介付给上家,如果合同约定下家将房款划给中介。那么中介收款后出具的中介公司的收据。中介挪用资金,下家仍然要向上家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此时下家仅委托中介付款,中介是下家的代理人,代理人没有付款,下家作为委托人当然要承担责任。

始终向中介坚持将房款直接划入上家账户,操持的所有购房产业务中。从根本上杜绝了房款被挪用。

 

七、缺乏说服能力

中介不可防止地要在当中起协调作用,买卖双方就交易条件及顺序反复协商过程中。因此要充与上下家进行沟通和说服。

由于当事人先签订了买卖合同再来请律师,代理的一起二手房买卖中。所以合同有些地方不太合理。比方,买卖合同约定首付 50% 用于上家还抵押贷款,过户时再付 50% 认为交首期款和过户的时间约定得太长(有近三个月)这会增加许多不确定因素。

 

提出另外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在付首付后一个月内料理过户手续。中介当场表示同意,为减小下家风险。谁知中介告诉上家后上家不同意。仔细了解才知道,原来中介只是简单地将补充协议传给上家,上家不同意后并没有试图说服。于是告诉中介让他告诉上家,提前过户也是为了保证上家的利益,因为提早过户,上家可早点拿到房款,否则还要再多等二个月。后来,上家同意了提前过户的方法。

要有中间立场,作为中介。如果一方提出的要求不合理或估计不被另一方接受,应当说服一方放弃或变更提出的要求。说服另一方接受时,也应当从双方的角度去尽力说服。须知,正是由于买卖双方存在厉害关系,所以才需中间人,如果中介只是当传声筒的话,那中介的中间人立场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选择一个好的中介公司和称职的业务员非常重要。就我经验而言,总的来说。建议选择中介公司时:

次选内地中介公司; 1               首选外资(包括港资、台资)中介公司。

次选单个门店的中介公司; 2               首选连锁中介公司。

次选连锁中介公司的加盟店。 3               首选连锁中介公司的直营店。

建议选择中介业务员时:

1               首选年青一点但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的

2               首选面善一点、性格开朗一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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