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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一)--要求退还中介诚意金

时间:2009-11-26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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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一)--要求退还中介诚意金

律 师 函
上海***房屋服务有限公司:
律师受施*小姐委托,特致函如下:
施小姐向本律师陈述:200*年*月*日,施小姐委托鲁*小姐与贵公司**区直营店(位于**路**号)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贵公司为施小姐购买**路*号*号房屋提供居间服务。施?〗阌诘比瞻春贤级ń桓豆蠊境弦饨?****元。但此后由于施小姐发现该房屋还存在银行抵押和典当抵押,而房屋出售方至今未能取消该抵押,致使房屋买卖合同至今未能签订,故施小姐不愿再购买该房屋。因此,施小姐要求贵公司将所收受的诚意金退还。
  本律师认为,出售方未能将房屋的抵押情况如实告知贵公司,致使买卖合同至今未能签订,因此责任全在出售方。故本律师受托郑重告知贵公司:
1、          解除施小姐与贵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
2、 贵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施小姐所支付的诚意金****元退还,退款事宜可与本律师联系。
律师办公地点:  电话:
                上海市普若律师事务所
                钟涛  律师
                二OO*年*月*日
pa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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