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院关于“住改商”纠纷司法解释的法律解读
对最高院关于“住改商”纠纷司法解释的法律解读
李诗林
最高人民法院2009
一、法条出台的背景依据
简言之,“住改商”就是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现代社会,人们对居住的要求不再是简单的“有房可居”,而是越来越注重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品质。但“住改商”严重干扰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挤占了其他业主的公用设施资源,同时给小区安全带来了隐患。基于此,《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是,《物权法》只是对“住改商”问题作了一个原则性规定,对一些细节问题未做具体规定。《物权法》实施后,审判实践中更为棘手的问题是如何确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及其法律后果,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是全部同意还是多数同意等。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集思广益,出台了这一“解释”,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困难。
二、条文理解
对“解释”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可以从多角度来进行理解。限于篇幅,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解释、说明。
1.
《物权法》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这一概念没有进行说明,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争议。有人认为,在物理空间上与业主相邻的其他业主属于这一范畴。也有人认为,这一概念是指房屋改变后影响到其权益的其他业主。依据“解释”的规定,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范畴的有两种:一是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由此也就可以推导出一个结论,要想把住宅改为经营兴用房,必须经过整栋业主的同意,从而增加“住改商”的难度。二是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但他们必须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如果其举证成功,也可以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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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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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建议
“解释”出台后,必将有力的抑制“住改商”现象,维护社区的和谐安宁。但如果不未雨绸缪,业主以及商家仍会面临一些法律风险。对此,律师拟做出如下建议:
1.
以《物权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只是原则上禁止“住改商”,对于此种问题,法律比较尊重社区民主意志的表达。可以说,管理规约是是能否进行“住改商”的最为关键的实体性要件。管理规约可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完全禁止住改商,二是允许“住改商”,但对其设置一些限制性条款,例如在夜间10
2.
法律并没有一刀切的禁止“住改商”,此种现象在一定时期仍将继续存在。一旦社区管理规约允许“住改商”,要想取得“住改商”的合法性,非常关键的一环是取得程序上的合法性。首先,通过相应的程序将“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予以认定。其次,必须取得全体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要给予业主一定得时间进行考虑。然后必须仔细询问每一家业主的意见,要求他们以明确的方式表示同意或者反对,并记录在案。
3.
“解释”的实施,涉及到许多复杂的问题。例如社区管理规约对“住改商”的限制性条款的制定,表决机制的规范,专业性非常强,为防范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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