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成房源至今均未满 5 年禁售期,上海从 2005 年 “ 两个 1000 万 ” 计划开始大力兴建配套商品房。如果政府大量回购后,这部分房源能够重新上市进入正常商品房市场,上海商品住宅供应缺口将被很快填平。
核心提示:参照市场评估价一定比例定回购价,
房源再次供应不受 “ 5 年禁售 ” 限制
且无任何产权纠纷;房屋产权人他处有房, ◆回购条件:取得房地产权证满 2 年。且无住房困难问题。
由评估公司对回购房屋进行评估, ◆回购价格:区县房管部门与被回购房屋产权人协商确定评估公司。并与房屋产权人协商房屋回购价格。
东方早报记者 刘秀浩
对于上海已经拥有住房的原动拆迁市民来说,即日起。其拆迁所得的配套商品房不用等到 5 年禁售期满,只需取得房产证满 2 年就可以通过政府回购形式变现。不过,这部分配套商品房回购后将仍旧用于动迁安顿。昨天,由上海市住房保证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排房源回购试行方法》下称《方法》中国上海 ” 网发布。
评估费由房管局承当
上海取得产证未满 5 年的配套商品房也将可以通过政府回购方式变现。即安排房源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 5 年需要转让的应当依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回购。已安排房源取得房地产权证已满 5 年需要转让的可以依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回购。 方法》规定。
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屋的回购,方法》称。原则上由原安置区县的房管部门组织本区县相关单位和动迁公司实施。原安排区县房管部门无意对已安排房源进行回购的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证房屋管理局提出演讲,由市住房保证房屋管理局指定其他区县房管部门组织实施。
且无任何产权纠纷;房屋产权人他处有房,符合条件回购房屋必需满足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满 2 年。且无住房困难问题两项条件,房屋回购价格参照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房屋产权人按本试行方法规定,将房屋转让给回购实施部门的免收政府收益。
区县房管部门与被回购房屋产权人协商确定评估公司,回购价格上。由评估公司对回购房屋进行评估,并与房屋产权人协商房屋回购价格。房屋评估费由区县房管部门承担,并可计入回购本钱。
回购房屋必需用于市重大工程、重点旧改项目动迁安顿,方法》规定。并在动迁协议中明确安排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回购房屋供应后,不受 5 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同时新的产权证上将不出现配套商品房字样。回购房屋的安排价格,由区县房管部门结合回购价格、回购利息及相关税费等因素予以确定。
回购房源能补充供应
上海最近几年一直有大量市中心居民拆迁,由于旧区改造和市政建设等因素。而其配套的住宅一般都会在市郊几个配套商品房基地。这部分住房被分配或者低价销售给了拆迁居民,但最初这部分房源被严格限制了 5 年内不得上市流通的条件。
上海积累了大量的配套商品房房源。资料显示,多年来。 2005 年,为了坚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上海政府决定在每年建设 300 万平方米配套商品房的基础上,本市又提出了建设两个 “ 1000 万 ” 任务目标,即全年新开工配套商品房 1000 万平方米、中低价普通商品房 1000 万平方米。并确定宝山顾村、嘉定江桥、南汇康桥和周浦、闵行浦江、浦东曹路、青浦华新等市属配套商品房基地以及浦东、闵行、宝山等 14 个区县区属基地。
上海一手商品住宅的月供应缺口维持在 22% 至 219% 之间,今年前 8 个月。供不应求是导致房价上涨的主要原因。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回购房源将仅仅用于动迁安顿,但是如此庞大数量的非流通房源实际上可以成为补充公开市场平抑房价的一项重要砝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的通知
- 【法规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9〕37号
- 【颁布时间】2009-9-28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9/node10800/node11408/node22596/userobject26ai19722.html
- 【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配套商品房供应和管理,确保本市重大市政工程和重点旧区改造项目动迁对安置房源的需求,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已安置房源回购的适用范围
已安置房源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需要转让的,应当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回购。
已安置房源取得房地产权证已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回购。
二、回购的实施部门
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屋的回购,原则上由原安置区县的房管部门组织本区县相关单位和动迁公司实施。原安置区县房管部门无意对已安置房源进行回购的,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报告,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指定其他区县房管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房管部门在实施回购前,应当书面告知配套商品房产权人,编制房屋回购使用计划,指定相关单位或者动迁公司实施回购。
三、已安置房源的回购条件
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的回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满2年,且无任何产权纠纷;
(二)房屋产权人他处有房,且无住房困难问题。
四、回购的价格
房屋回购价格参照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房屋产权人按本试行办法规定,将房屋转让给回购实施部门的,免收政府收益。
五、回购的流程
(一)条件审核
区县房管部门负责受理被回购房屋产权人提出的房屋回购申请,并根据本试行办法对回购房屋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价格协商
区县房管部门与被回购房屋产权人协商确定评估公司,由协商确定的评估公司对回购房屋进行评估,并根据本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与房屋产权人协商房屋回购价格。
房屋评估费由区县房管部门承担,并可计入回购成本。
(三)签订合同
区县房管部门出具房屋回购的证明材料,明确房屋回购的具体单位或动迁公司等相关事宜,并盖章确认。
区县房管部门明确的单位或动迁公司与被回购房屋产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转让双方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文件,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四)办理登记
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区县房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证明材料,办理回购房屋的房地产登记手续。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不再注记“配套商品房”字样。
六、回购房屋的使用和管理
回购房屋必须用于市重大工程、重点旧改项目动迁安置,并在动迁协议中明确安置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回购房屋供应后,不受5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
回购房屋的安置价格,由区县房管部门结合回购价格、回购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因素予以确定。
区县房管部门应当对回购房屋的使用进行管理,并定期将房屋回购和使用情况报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备案。
区县属配套商品房转让和使用,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本试行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