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地产转移行为要办理公证?
钟涛律师答:根据司法部与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房地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资料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二、遗嘱人为处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产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嘱公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资料,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三、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资料,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四、有关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地产登记等行为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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