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钟涛律师解答:
鉴于婚姻关系属于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法律规定。因此,离婚时如双方都想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法律首先要看当事人双方是否能达成协议。能够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这是由 钟涛 律师 为您解答,详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咨询
主页:http://www.paoup.com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 邮编:200120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电话:086-21-68879992-811 传真:086-21-68879993
手机 15800502572
qq 17281477 .
- 上一篇:夫妻离婚分家产无着落 房子没有产权到底该判给谁
- 下一篇:诉讼送达的效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