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购房本是赠与,儿子遗产父母占有三分之一份额
而林白所称购买该房屋时向案外人借款 55 万元(提供民事判决书一份) , 但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该款项最终是用于购房、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花费 , 故也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属晓雨与林白的共同财富,其中一半为晓雨的遗产,另一半属林白的财富。属于晓雨的遗产局部则应由王老先生夫妇及林白共同继承,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老先生夫妇还未看到孙子,却闻讯新婚不久的儿子在美国洛杉矶死亡,且死前未留遗嘱。随即,以曾出巨资支助儿子晓雨生前在上海购买一处房产为由,状告儿媳林白,要求按出资款比例及法定继承,获得该房屋的 83% 份额。近日,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老先生夫妇共同占有该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儿媳林白占有该房屋的三分之二份额。
2005 年 2 月,晓雨夫妇用 71 万元购得上海康定路一处房屋,同年 8 月取得产权证。同年 11 月,晓雨在美国洛杉矶死亡。王老先生夫妇诉称,儿子晓雨与儿媳林白购买房屋前,曾与儿子达成协议,王老先生夫妇及女儿为晓雨在沪居住考虑,共出资 48 万元给晓雨购买房屋(其中王老先生夫妇出资 33 万元)故要求按出资款比例及法定继承该房屋约 83% 份额。
法庭上,林白辩称,该房屋应当在夫妻共同财富析产后,按法定继承分割,并应当扣除晓雨生前的债务。同时,林白还向法院提供了本市外区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林白被判决需归还案外人钱款 55 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 33 万元钱款是王老先生夫妇在儿子生前购买房屋的出资,应认定该钱款是父母亲对儿子的赠与,而不能认定他对该房屋占有比例的物权;又基于该房屋登记为晓雨和林白两人共有,故王老先生夫妇要求在确认他出资比例相应的权利后,再予以继承的请求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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