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小姐的户籍虽在被拆迁房屋内,但在离婚调解时,已同意从该房内迁出,同时根据房屋来源,朱小姐不具备翔殷路房屋的同住人资格。故朱小姐要求分割动迁款的诉请,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不予支持朱小姐的诉讼请求。
朱小姐将前夫徐先生的母亲张女士告上法庭,认为自己的户口在被拆迁的房屋内,要求分割动迁款。近日,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朱小姐不是同住人,采纳了诉讼请求。
2006 年 11 月 11 日,朱小姐和徐先生结婚。同年 11 月 23 日,朱小姐将其户口迁到本市翔殷路 1059 弄的某套房屋内,该房是其婆婆张女士于 1995 年买下的售后公房,小两口也并未实际居住在该房内。 2007 年 12 月,翔殷路房屋列入动拆迁范围;张女士及丈夫儿子作为安排人口,于 2008 年 1 月共获得动迁款人民币 776,090.80 元。而在 2008 年 1 月 9 日,朱小姐和徐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按调解协议约定,朱小姐应从系争房屋内迁出。 2008 年 4 月 9 日,朱小姐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认为张女士一家隐瞒动迁经过,而自己是同住人,要求分割动迁安顿 192772.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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