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王小姐的舅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王小姐拆迁补偿款16万元。
案情:王小姐是回沪知青子女,1989年根据政策回沪,当年,王小姐的户口迁入她外婆承租的公有住房内,而且一直居住在内。2004年底,该公房所在地块动拆迁。2005年初,王小姐的舅舅陈先生代表全家四口人与动迁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共计取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165万,仅给王小姐10万元。
王小姐认为,按照动拆迁的有关规定,自己作为同住人应当与外婆、舅舅等均等分割所得的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王小姐的外婆也认为舅舅的办法不妥,但是由于年纪较大,身体又不好,对动迁的事也不是很清楚,动迁款都是王小姐的舅舅掌控,她无能为力。王小姐的舅舅说王小姐不是该公房实际居住人,她1989年回上海,结婚后自行搬出了这个房子,与父母居住在外,户口是空挂。这位舅舅认为,他的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应由其母亲(即王小姐的外婆)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王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舅舅给付补偿安置款16万元。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又依据上海市关于公有住房拆迁的相关规定,王小姐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在本市又无其他居住房屋,当属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动迁房屋补偿款应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所以王小姐理应享有与其外婆等同等份额的拆迁补偿款。鉴于王小姐的舅舅实际领取该拆迁补偿安置款,虽其为代理人,但所有的款项均由其占有,其享有支配权。而该笔款项并未在王小姐的外婆处,且外婆对该款项没有实际的支配权,所以王小姐的外婆可不需要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本案的法律责任应由王小姐的舅舅承担,王小姐有权要求她的舅舅支付属自己份额的动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