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沪知青子女是否有权分割拆迁款
就本案来说,小王在入住叔叔家公房时,其父母并没有和王先生有任何对特别约定,既无特殊约定,应适用一般情况,王先生对其入住应当是帮助行为,并不当然等于承认小王对自己的公房享有权利份额。小王不能要求分割拆迁补偿安置款。
小王是回沪知青子女,1995年根据政策回沪,当年其户口迁入她叔叔王先生家并在附近一所中学上学,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其叔叔家人代为照顾。此后户口一直落在王先生家。2005年初,叔叔家居住地公房所在地块动拆迁,王先生同动迁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共计区的房屋补偿款165万。小王知道后要求分割拆迁补偿安置款,其叔叔家人不同意,产生纠纷。
是否因为小王是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在本市又无其他居住房屋,她就有权分割房屋补偿款呢?我们认为就该案来说不能分割。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4)3号]第一部分第四问“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必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取得。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