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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分配

时间:2009-12-15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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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
1.公有住房在拆迁时,承租人与户口本上的其他人都不住在被拆迁房屋中已经有很多年,户口本上的其他人有权以自己是同住人的身份要求拆迁补偿吗。2.如果拆迁办并没有把户口本上他们人列为被安置人口,户口本上的其他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平拆迁补偿款吗。



1、是否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不是定性同住人的唯一标准,同住人及承租人未住在公房内但属于应安置人口进行安置补偿的太多太多了。
2、只要公房内的同住人及承租人未在他处享受过动迁安置待遇或福利房,动迁组一般情况下对他们均会进行安置补偿,空挂户人口除外。
3、公房拆迁有权与动迁组签订动迁安置协议的只能是承租人,委托授权除外,然后由承租人就安置款或安置房进行合理配,若配不均,任何一应安置人口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应得的安置款或安置房。
4、动迁安置权益原则上均等割。 



对于你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上海本地的拆迁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供你参考:
1、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解释,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根据上述规定,你所说的情况,不应被认为是同住人,也就不可能得拆迁款项。
2、拆迁办没有把其他同住人列为被安置人口,是有很多原因的,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凡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人,都不可以认定为同住人,也就不可以被列为被安置人口。具体需要你提供更详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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