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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充房东卖房骗 50 万 中介公司被判赔 15 万

时间:2009-12-17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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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 二十三条 规定,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 案例 ] 
“ 签合同时,我就要求对方提供产权证原件,可房产中介公司却说,已经看过原件了,没有问题。 ” 现在,张小姐为她当时没有坚持己见后悔不已。原来,售房人是房客,却冒充房东将房子挂牌出售,张小姐因而受骗,房产中介也必须为 “ 不专业 ” 埋单。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由房产中介公司赔偿张小姐经济损失 15 万元。 2006 年 9 月 20 日 ,张小姐获悉友情路有一套二室一厅房产出售。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张小姐实地看房,对房子相当满意,当即支付了定金 1000 元。一个星期后,张小姐在中介公司和卖房人周先生见面,同时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张小姐又支付了 4.9 万元。双方约定,该房总房价为 95 万,由张小姐先行支付 45 万现金给周先生作为首期房款,周先生用该款偿还银行贷款,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其余款项则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周先生。 10 月 19 日 ,中介工作人员陪同张小姐、周先生到农业银行办理还贷手续,张小姐取出了 45 万元现金交给了周先生。由于张小姐临时有事,先行离开了,于是由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陪同周先生继续办理还贷手续。途中,周先生忽然提出肚子饿了想吃饭,于是他留下产权证给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后,就再也没有回来,。久等不到的中介工作人员感到不妙,立刻到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知这名周先生提供的产权证是假的,被当场予以没收。 庭审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友情路的这套房屋产权人的确是周先生。但是在 2006 年 8 月 22 日 ,这套房屋就被自称是王海的人承租。 2 天后,王海自称 “ 周先生 ” 并携带房屋的假产证、周先生的假身份证和户口簿到中介公司处挂牌出售该房。伪造的产证上宗地图 ( 地基图 ) 缺少了条形码、宗地图、街道等字样,专业的中介公司却没有发现这一疏漏。(本案例转自《中国法院网》)

律师评析 ]
中介公司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他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中介公司在双方签约之前已将 “ 周先生 ” 提供的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进行了审查,因此,中介公司并不存在故意隐瞒假产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事实。张小姐 50 万元的经济损失,是由于第三人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直接引起,依法应由犯罪行为实施人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机构,对于伪造的房产证中地籍图缺失条形码和宗地图、街道等字样的明显瑕疵却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对于业务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房产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介公司在履行居间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已构成违约,所以对于张小姐的损失酌情承担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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