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户申请人为该户口簿户籍载明所在登记人;
2、分户申请人为已婚登记成年人;
3、要求分户的户口簿所载户籍未被公安行政机关冻结;
4、该户口簿户籍处不动产房屋为可经析产后分别独立使用。
二、析产主体条件及相关手续流程:
1、房屋析产分割主体为该房屋权利人(包括申请建房人、宅基地建房被许可人、登记使用权人、家庭共有财产成员等);
2、需提供相关(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表/书、审核表、宅基地建房被许可证、宅基地证(即土地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文件(以上资料取得有困难时可委托律师至房屋所在地行政机关、土地管理所、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3、按上海现行规定,在相关证明资料齐全后可至不动产即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讼析产分割;
4、取得法院载明析产分割份额的生效法律文书后至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分户即可。
三、户口分户与房屋析产间关系: